政策法规

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1-07-16 浏览数:5987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省应急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江苏银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常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以提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预防事故、保障安全的能力。为确保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效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和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有序推进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安险”)工作。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保险机构、专业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等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协同运作的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机制,统筹运用法治手段和市场规律,压实企业防控风险和防范事故的主体责任,有效降低交通运输行业的事故率,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打造我市一个特色亮点。

2021年上半年,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要求,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方案》,建成常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常安保”平台),基本实现应当参保范围内企业“交安险”全覆盖。鼓励参保范围内企业,逐步建立“交安险”与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021年下半年,完善政府、企业、社会、保险机构联合工作机制,实现交通运输企业投保“交安险”应保尽保。

2022年,实现交通运输行业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作用发挥显著,事故隐患明显减少,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二、实施办法

(一)参保对象(常州市辖区内)

1.应当参保对象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2)拥有10辆总质量12吨及以上车辆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除外);

(3)校车运输企业;

(4)渣土、混凝土等工程运输企业;

(5)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

2.鼓励参保对象

(1)其他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2)出租汽车经营者;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4)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

(5)普通货物港口经营企业。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人),以企业为单位投保“交安险”。

“交安险”实施前,应当参保范围内企业已投保雇主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相关其他险种的,应补充、完善保险责任,强化事故预防功能,待原保险合同期满后,调整为“交安险”。

(二)推行模式

“交安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运行,旨在提高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交安险”。承保“交安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服务能力,鼓励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共保体,统一保险费率、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理赔标准、统一保险服务内容和方式,保证投保、理赔服务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水平。

(三)平台建设

相关管理部门和承保保险机构共同建设和管控“常安保”平台,相关管理部门提供数据支撑,并与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平台对接。“常安保”平台具备在线投保、理赔,保险状况查询、安全隐患信息查询、事故隐患主动干预等功能。

三、保险产品

保险机构应当立足常州市场实际,推出相应的“交安险”产品,并根据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明确“交安险”服务范围和内容。

(一)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投保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在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单位已为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除外)、实习生的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二)保障额度。同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交安险”每一从业人员死亡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鼓励投保人按需投保更高保额。“交安险”的经济赔偿不影响投保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保险期限。“交安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施工领域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周期确定。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投保企业不得延迟续保。

(四)条款费率。在公平协商的前提下,保险机构按照保本微利、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制定“交安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同一行业(领域)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类型、产品差异、生产规模等,实行差别费率;同一企业根据风险程度、安全生产和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事故隐患整改等实行浮动费率。

(五)保费缴纳。投保企业应当将“交安险”的保费编入单位预算,可在安全生产经费中计提。“交安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交通建筑施工项目的“交安险”保费可由项目业主方代扣代缴。

(六)制定承保方案。保险机构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投保人所属行业领域、规模、业态等因素,在保险监管的框架内,制定符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情况的“交安险”方案,并由交通运输协会向行业征求意见。

四、事故预防

(一)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安排和使用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项目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年度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计提年保费的20%作为事故预防服务专项费用,建立专门账户,按照集中使用、统筹安排的原则,用于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管控、平台维护、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奖励、安全生产科技推广等。

加快完善行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服务团队为保险机构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管理

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保险机构应做好事故预防服务费专门账户管理,定期组织对投保人开展事故预防工作,据实列支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并依法接受监督。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提取可以根据事故预防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专班,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常州市公安局、常州银保监分局为成员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指导监督“交安险”的推进实施,检查监督保险机构按保险法要求,履行承保理赔服务义务,组织对保险机构的考核,研究推进“常安保”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接受投诉及争议调解等工作。

(二)层层压实责任。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专班指导保险机构制定《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常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要求》等制度,定期公布企业投保“交安险”情况,将推进“交安险”情况纳入辖市、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本辖区“交安险”工作的实施。

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从实收保费中计提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等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付义务。

投保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并对评估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三)建立奖惩机制。根据项目特点和开展情况,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常州市公安局研究将投保“交安险”企业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御系统安装情况,作为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办理和年审的重要参考,推进实现常州市交通运输企业投保“交安险”全覆盖,运输车辆安装主动安全智能防御系统全覆盖。

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相关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通过检查巡查、工作督导等形式督促企业投保“交安险”,将“交安险”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

(四)广 泛宣传发动。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相关部门要会同保险机构组织好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投保“交安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保险机构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企业上门服务,开展宣讲咨询、指导。

本意见自2021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