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超载运输闯红灯,二死八伤肇大祸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数:742

 



地点:常州市新北区122省道与孟浦线交叉路口

发生经过:张某某驾驶希旺运输公司名下***5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178重型普通半挂车(该车核载33500kg ;实载40860kg ) 沿122省道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路口时,闯红灯,遇刘某某驾驶客运公司名下***871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内载乘客9人)沿孟浦线由南向北驶来,张某某所驾牵引车前部与刘某某所驾客车中部相撞,致客车上二位乘客死亡,客车驾驶员刘某某及其他七位乘客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张某某超载、未遵守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的规定,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件结果:货车驾驶员张某某被判刑;客车驾驶员刘某某工伤,客运公司承担工伤责任;事故中,刘某某受伤、九位乘客二死七伤以及车辆修理费用共计损失320余万元(不含工伤);由于车辆超载,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付责任。

引用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