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工伤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数:723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符合前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吸毒的。(三)自残或自杀的。

申请工伤认定的主要流程

(一)发生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为职业病。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拒绝提出工伤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备齐申请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向工伤认定部门索要);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在十五天之内一次性告知要补齐的材料)

(四)工伤认定部门受理。材料齐全、管辖正确、没有超过时效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是工伤”、“视同工伤”或“不是工伤”的书面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