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常州市交通运输与物流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5-12-29 浏览数:589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社会团体名称:常州市交通运输与物流协会,简称常州交协;英译名称为Changzhou Transportation and  Logistics Association, 缩写为CTLA。

  第二条:本会由市经信委、交通、公安、铁路、民航、邮政、旅游等部门共同发起组成,由本市各综合交通专业协会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行业性非盈利社会经济团体。

  第三条:本会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协会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会员的交流,协调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是:常州市邮电路3号,邮政编码213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综合运输市场体系。

  (二)接受委托,承担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评审,以及改善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督促会员单位加强自律,依法经营和管理。

  (四)接受委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采用多种形式,帮助行业有关部门和企业培训交通综合经济、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人才。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交通、邮电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措施,组织交流行业内部改革、改制、经营管理与技术进步方面的问题和经验。

  (七)组织研究现代物流业的理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以及物流标准,物流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问题,为政府和物流企业提供咨建议。

  (八)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九)组织开展国内外相关社会经济团体、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国内外有关交通、邮电、物流行业开展经济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一)编辑出版有关方面的书刊和信息资料,为会员单位传递信息、交流经验和提供发表发展交通邮电物流事业的理论见解的园地。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会员单位

  (一)协会实行会员制;

  (二)在本省注册登记的运输、邮电、物流、工程建设等经济组织和相关单位;

  (三)在本省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的非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四)从事交通、邮电、物流等专业的机关、事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

  (五)凡参加本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同时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会员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协会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经理事会批准同意。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获得协会刊物、资料以及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五)要求协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要求协会帮助研究解决交通运输、邮电、物流方面的有关问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承担协会所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常州市交通运输与物流协会和各专业协会团体会员之间是指导关系,同专业委员会和分会等分支机构之间是领导关系。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或相应的分支机构。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的章程

  (二)推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有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理事会同意聘请领导或专家为协会名誉会长,人数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还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因机构体制变化和人员变动,原理事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整或增补,经会长办公会议确认。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二、四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人数由会员大会决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等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本行业业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正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任职年龄在届满时应不超过70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五年,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第二十九条: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或委托副会长)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或社会捐赠、资助经费;

  (三)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制订会费收缴办法,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为维持工作机构正常运行和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发展事业所需要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四条: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上级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批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调整重组或终止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12年 3月22 日经第五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