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闻

江苏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发布日期:2011-08-16 浏览数:1065

 

重处酒驾、假牌照

  本报讯 省人大7月16日通过《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改方案,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三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二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三千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五千元罚款。

  将原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条,删除第(一)、(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