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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的哥可拒载醉酒乘客

发布日期:2011-01-06 浏览数:1109

 

  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乘客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出租车营运中的拒载、绕行等行为,规定最高可处1000元处罚,非法营运最高处罚5万元。

  的哥遇五种情况可拒载 条例规定,在五种情况下驾驶员可以谢绝或中断服务:遇到乘客在禁停路段或者遇红灯停驶的时候拦车的;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携带宠物及其他污损车辆物品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时乘车的;乘客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乘客遇三种情况可拒付车费 乘客在乘坐出租车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出租车没有计价器或借故不用计价器、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由于驾驶员的过错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等三种情况,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五种情形将被收回经营权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出现非法转让和倒卖出资汽车经营权的;超出经营权使用期限发包的;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违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等五种情况,应当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  (《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