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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台新规 四种情况乘客可拒付车费

发布日期:2011-03-07 浏览数:1134

 

  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是该市首部专门规范出租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无计价器,有计价器不使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的;驾驶员拒不出具出租车当次有效专用发票的;由于驾驶员原因或车辆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未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或故意绕行的。

  同时,《条例》规定: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手示意租车的;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物品及污损车辆物品乘车的;不告知目的地的;出城区或偏远地区拒绝按规定登记的;要求驾驶员作出违法行为的。

  此外,《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租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租赁经营,使用伪造、变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国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