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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如何影响公路运输业

发布日期:2016-05-06 浏览数:5365

 

  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全面营改增真的来了,它对已经实行营改增3年多的交通运输业有何影响呢? 过路过桥费是否能抵扣?

  自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在上海交通运输等行业试点以来,公路运输税负增加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重要原因就是进项抵扣不足,尤其是占单车营运成本30%的过路过桥费不得抵扣,最被诟病。所以整个行业一直翘首企盼,希望营改增进一步扩围,增加进项抵扣,将过路过桥费纳入营改增,“兑现”营改增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承诺。

  根据《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过路过桥费被纳入“不动产租赁服务”项下,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也就是说,公路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可以获得11%的进项抵扣。

  但是,《通知》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也就是说,我们现在通行的高速公路,经营方有选择11%的一般计税办法或3%的简易计税征收率的权力,而且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准变更。而3%税率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这样,过路过桥费可不可以抵扣,选择权就不在交通运输企业一方,而在公路经营企业一方。

  公路运输企业的纠结

  那么,作为公路经营企业一方会如何选择呢?答案是,公路经营企业一般会根据自己的成本摊销情况作出选择。

因无法查询到具体收费公路情况,根据公开的《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报告》,全国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3549.4亿元,如果按照11%税率计算,会产生351.7亿元销项税。同期高速公路建设投入为6343.4亿元,养护费支出469.2亿元,当期总成本6812.6亿元。2014年新增高速公路为6300公里,如按一般高速公路平均5车道,每车道宽度4米计算,占地126平方公里,约合18.9万亩,按平均地价20万/亩计算,土地成本约为378亿元,这部分土地成本按规定不会有进项税产生,剩余总成本6434.6亿元基本是建设成本和建设管理费,按其中80%建设成本,11%进项税率计算,5147.68亿元建设成本约产生566亿元进项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产生任何税负。显然,选择按11%的一般计税办法,有利于公路经营一方。

  然而,上面只是全国平均数。对于新开工项目不多、同时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已开工项目)的公路经营企业,因进项税少,显然会选择3%的简易计税办法。

  公路过路过桥费占单车成本30%,对于公路运输企业,尤其是公路货运企业(公路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过路过桥费可转嫁到运价),如果能有11%的抵扣,将大大降低物流成本。现在,公路运输业只能等待全国各地各收费路桥企业作出选择。

  不过,考虑地区差异,可以预计,对于高速公路已经基本成网的东、中部地区,因新开工项目少无法全部抵扣,多会选择3%的税率;而正处于建设期的西部和部分中部地区,较多会选择11%的税率。

  此外,公路运输企业还有一个纠结,就是许多客、货运车辆已经办理了ETC卡,每月结算时如何分别取得11%和3%的增值税发票?并且,每个省的高速公路也有不同的投资方,有选择11%也有选择3%,又会增加过路过桥费收取的复杂性。

  运输与运输工具引起的纠结

  这次全面营改增《通知》明确指出,无交通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这被认为是在明确将运输与运输工具脱钩,并确立了无运输工具承运人税法地位。

  但这次税改并未涉及物流运输多种税率(11%、6%、3%)并减,对于一体化运作的运输、仓储、货代在税务上还是必须划分清楚,否则从高计征税收。

  受运输与运输工具脱钩政策影响,一些原来注册成为货代公司或者剥离运输工具成为货代公司,希望用原有政策减轻税负的企业将受到较大影响。一些没有运输工具但可以提供运输组织服务的企业将从中受益。这被认为会诱导物流企业向轻资产方向发展。该政策还会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开票额度控制问题。有人认为,开票额度应该有所控制,否则会有许多虚票;有运输工具的按照其吨位数控制;无运输工具的按供应商提供的运输成本加成控制开票额度。但也有人认为,控制开票额度只会限制运输效率提高,低效率企业仍有空子可钻,着力点应该放在严惩虚开增值发票上。

  多税率并行形成的复杂情况,够如今微利时代的物流企业纠结一阵子的了。

  “只减不增”终兑现

  除了与主业成本直接相关的过路过桥费、税率问题外,实际上一些“零零碎碎”的进项抵扣也值得关注,毕竟“零零碎碎”也是钱。

  比如,保险费也算是交通运输业的一项重要成本,这次保险服务被列入“金融服务”类实行营改增,取得的保险公司增值税发票可以按6%进行抵扣,尤其是危险品运输行业,保险费的成本占比更高。

  一些轻资产的交通运输企业,其运输工具如船只、车辆都是租赁的,如果出租方能开出“有形动产租赁”发票,承租方就能有17%的抵扣!还有,一些有自建信息平台的交通运输企业,每年通讯费也是一笔不大不小的开销,以后也可以有11%的抵扣啦。

  物流微利时代远未结束,依法纳税,避免重复纳税,国家兑现了营改增企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承诺!  (阿中文  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