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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30%以内加收超限费

发布日期:2009-03-16 浏览数:3909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日前决定,从2月28日24:00时起,对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新的计重收费标准。相对于原来的收费标准,新标准的主要变化在于,过去对于超限30%以内的车辆执行的是普通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新标准将对这部分车辆收取超限计重通行费,以价格杠杆加速推进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新的超限运输收费标准为:超限30%及以内部分,按0.09元/吨公里计收通行费;超限30%—100%以内(含100%)部分,按0.09元/吨公里3倍到6倍计收通行费;超限100%以上的部分,按0.09元/吨公里的6倍计收通行费。也就是说,超载得越多,要缴纳的通行费就越高。文件中也指出,对享受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车辆仍按原政策执行,超限30%以内的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也可免收车辆通行费。  (《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