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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出台

发布日期:2009-02-16 浏览数:3939

 

   交通运输部前不久出台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采用失信扣分方式反映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状况并予以公布,促使其加强自我约束,逐步由“要我诚信”发展到“我要诚信”。

  《办法》旨在以工程项目为主要依托,通过信用评价方式进行管理,利用市场手段加大监理企业失信成本,以期解决法律、法规等刚性文件不易解决的一些问题,引导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树立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品牌意识。

  《办法》中的评价对象主要是在水运工程项目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监管的公路工程项目上从业的,且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甲级、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和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在其他项目上有恶劣行为或负有较大质量事故责任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也被纳入评价范畴。

  评价内容一部分是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另一部分是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变更以及投标活动等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以及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失信行为等。

  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很差)五个等级。监理企业有串标、围标或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的,直接定为D级。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基准分100分,评价周期内,对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和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分别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和“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监理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或使用假监理资格证的,直接扣24分。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列入“黑名单”加强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可用于行业评优、招标等活动中。  (交通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