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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修订草案内容广受关注

发布日期:2009-01-07 浏览数:4074

 

  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中,关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和快递业实行准入制等方面的规定最受关注。

  修订草案中提出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措施,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一是规定邮政企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明确邮政普遍服务的承担主体。二是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并明确规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三是从邮政企业的营业时间、投递邮件的频次以及寄递邮件的时限和服务规范等角度,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保障作出了规定,并授权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四是规定了支持邮政普遍服务、增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的具体措施,包括在邮政设施方面,规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在财力支持方面,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国家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等。

  草案规定,撤销涉及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必须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征收、拆迁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

  对于邮政企业未经批准,撤销涉及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行为,主管部门要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邮政法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家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草案还要求企业的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查验、扣留有关邮件、快件,并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保密。(《中国交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