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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9-05-18 浏览数:3808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将作重大修改,内容包括城际客运、城市客运、货运、维修、驾培、监督检查、规费、法律责任等方面。

  具体如将农村客运、农村维修点纳入公用事业,规定二级以上客运站派驻警务室。在城市客运方面,今后,出租车经营权许可将采用服务质量招投标与有偿适用相结合的方式,逐步降低有偿适用的费用;规定车辆的适用期限,最高不得超过5年,规定经营权期限不得高于5年;明确出租车异地返程不得带客;重新界定出租车异地经营概念,界定为从事起点在核定区域外的经营活动。在货运方面,低速农用车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三级以下公路可以从事农业运输。在驾培方面,规定驾驶培训实行计时制度,教练车应当安装统一的计时装备。

  新的《条例》将增加一些新的处罚项目。比如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变相从事道路运输,出租车从事班线经营,驾驶培训不实行计时制度,并增设了对克隆出租车的处罚。  (《金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