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上海规定:乘客激增时地铁将限流

发布日期:2009-02-07 浏览数:3835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草案)》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明确轨交安全保护区 安全保护区范围为地面以及地面上下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的空间,包括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安全保护区的形成时间即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开工时,该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中的任何一个区间、车站等单项工程在办妥施工手续时即形成安全保护区。

  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 《办法(草案)》明确,运营单位应当在站厅、站台、车厢、乘降梯以及车站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设置视频安全监控系统。同时要求,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等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对需要乘客操作的应急设施、设备应当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办法(草案)》禁止在车站、通道和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器材,禁止擅自动用紧急拉手、停车按钮、应急通话、消防器材等安全装置。

  遇重大情况可暂时停运 《办法(草案)》明确,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及其他危及运营安全情况时,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而在发生重大影响运营安全情况且运营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区段或者全线运营,同时向社会公告。

  《办法(草案)》还规定,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和设施改造影响运营安全,需要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0天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并制订安全防护方案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