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昆明出台条例明确

发布日期:2009-01-07 浏览数:3873

 

  云南省昆明市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条例》中赋予并强调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的相关牌证职能。为公安机关打击长期困扰城市交通管理的“黑车”难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根据该《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因此,新修订的《条例》中做出“对专门用于非法客运经营的车辆,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没收”的处罚条款。新修订的《条例》强调“对专门用于非法客运经营的车辆,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没收”。(中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