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江西“新交法”实施

发布日期:2009-01-07 浏览数:3867

 

  于1月1日实施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撞了不白撞”、“碰瓷”没门以及过境车辆违章司机可当场交罚款等内容。

  该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适当减少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5%的赔偿责任;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办法还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禁止在机动车和机动车号牌上安装、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装置或者材料,违者罚款200元。

  此外,机动车驾驶人到违法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款确有困难,主动提出当场交付罚款的,可向交警当场缴款。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