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09-03-06 浏览数:3801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交通运输部组织对《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并颁布施行。交通运输部体改法规司副司长、能源管理办公室主任朱伽林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修改《细则》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一是交通节能与交通发展相协调。《办法》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制止浪费。

  二是注重创造和完善有利于交通节能的制度环境。在现行《细则》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从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耗监测、报告、统计、分析制度,交通节能考核制度,交通节能技术标准,交通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交通运输行业节能激励机制等方面建立、健全了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的综合制度体系。

  三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一方面从总体上规定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监管的职责和交通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另一方面,针对交通用能比较集中的一些环节、领域,专门作出了相关规定,如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等,为在下一步节能工作中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预留了接口与空间。

  《办法》对交通行业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做了哪些完善?

《办法》从三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能耗统计职责;二是明确了行业节能监测体系的建设;三是在原《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交通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报告义务。

  《办法》对交通节能标准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准入与退出制度,确保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车船进入交通运输营运市场;二是明确交通运输部应当制(修)定装机功率超过300千瓦的港口机械等交通用能设备的单位产品能耗限值标准,并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推广实施。

  《办法》中规定交通运输部适时公布“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目录”的目的是什么?

  公布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对于推动营运车船使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对提高营运车船能源利用效率、推广应用并保护车船用节能产品和技术、限制和禁止高耗低效的假冒伪劣节能产品进入交通运输市场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对交通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用能单位及重点用能单位是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耗的主体,也是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主体,有必要对交通用能单位及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做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职能转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而是侧重于加强行业管理。为此对原《细则》有关用能单位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规定做出了部分调整;将有关用能单位能耗定额的规定进行了调整,由用能单位自行建立并执行能耗定额制度;增加了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规定。对于交通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除要求遵守《办法》第十七条至二十四条规定的交通用能单位的义务外,还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作了特别规定,一是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二是要求其设定能源管理岗位和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能源管理负责人。

  新出台的《办法》增加了哪些内容?

  《办法》根据《节能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节能管理的职责。同时,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管理工作,除上述有关规定外,为构建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体系,加强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增设了有关节能监测体系的规定;为强化对交通节能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加强对交通节能工作的领导,对交通节能考核制度作了规定;为了调动有关交通企业、机构、人员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办法》还结合目前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增设了交通运输行业建立节能激励机制的规定,明确规定设立各个层次的节能专项资金和奖励资金,用于鼓励、支持节能产品(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将节能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监管体系建设、节能产品(技术)研发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及表彰奖励等工作。  (交通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