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湖南省旅游条例》三月一日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09-04-03 浏览数:3865

 

  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湖南省旅游条例》,标志着湖南省旅游行业实现了立法指导、资本运营、业态管理上的重大突破,为产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旅游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旅游业。

  《条例》规定,旅游资源可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餐饮等事务委托旅行社办理;在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艺术、生态价值的旅游区实行游客容量控制。

  《条例》还规定,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竞争,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旅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