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河南三个新交规实施

发布日期:2009-04-03 浏览数:3837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3个新的交通事故处理法规前不久开始实施。

  其中,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使繁琐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得到简化。同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比,新规定中对事实清楚、损失不大的轻微交通事故处理进行补充。一旦发生轻微交事故,事故双方能达成协议的,应尽快撤离现场并协商解决,由此引发交通堵塞的,交警部门可对双方处200元罚款。同时,为确保事故处理公平、公正,便于社会监督,事故双方对交警部门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有异议,可在3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新规定还明确,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为便于救治伤病员,交警部门可直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一定费用,简化了过去伤病员救治需先自行垫付资金、后理赔结算的程序。同时对于事故处理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部门可对事故有关的证件等物品于以扣压,便于事故处理。

而新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则使事故责任细化,让处理公开透明。过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民警经过现场勘查后,依据相关法规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但由于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不细化,致使一起交通事故能出现两种以上的认定结果。

  新《规则》中对于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的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和缺乏型3类。细化后的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以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为依据,使交通事故处理更加公平和公正。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为减少轻微交通事故对交通的影响,当一些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路面执勤民警可直接上前快速处理。

  交通警察在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照相机、现场标划用具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理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等,从而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维护交通畅通和秩序正规。 (《汴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