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这几类交通肇事咋处理?

发布日期:2009-05-06 浏览数:3831

 

  案例一 撞人逃逸驾车人应负啥责任?

  某日,李某驾车撞伤了行人张某,他见四下没人,立即驾车逃逸,后被警方抓获。警方说,假如李某当时主动报警,经过事故认定,他未必要负全责。现在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按有关规定,需要负全部责任。这样,李某将被判处3至7年有期徒刑,还要被吊销驾驶执照,终身禁驾。那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律师解惑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2.肇事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原因,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会报告领导或报警,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

  案例二 汽车自动滑行撞死车下司机,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

司机李某驾车回家,当他下车来到家门口准备开门时,停在身后尚未熄火的汽车突然向前滑动将其夹撞致死。死者李某既是受害人又是肇事车辆司机的双重身份,在保险理赔中遭遇尴尬。

  由于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李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李某虽是本次事故的受害人,同时也是肇事车辆的司机,是车上乘务人员,不包括在理赔的受害人范围内。

  律师解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知,交强险是法定强制险,受害人并不包括事故车上的司机。

  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已约定,理赔对象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但双方对从被保险机动车上下来,在车下遭受人身伤亡的人员是否属于车上人员的问题存在不同解释,作为一项有争议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31条规定,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受益方、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死亡赔偿金限额内赔付。(待续)(《新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