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湖北5月实施新规——驾驶证丢失期间驾车不再罚款

发布日期:2009-05-06 浏览数:3762

 

  5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部分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适用警告教育放行暂行办法》明确,机动车9类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后果,且违法行为人立即消除违法状态,交警将纠正其违法行为并书面警告后放行。其中,驾驶证丢失或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将不再被罚款和记分。

  《办法》同时明确,同类违法“事不过三”,即每次轻微违法,由执勤民警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填写《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同一种轻微违法行为被处以3次书面警告处罚的,自第3次起,由违法信息系统直接按法定标准计入罚款处罚一次。

  机动车驾驶人因3类特殊情况造成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后果,经核实后予以放行。这3类特殊情况为:机动车搭载急救病人到医院就诊;机动车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等紧急任务;机动车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等鲜活农产品超载30%以下。(《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