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修订后的《邮政法》十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09-05-06 浏览数:4004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提出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设计,第一次制定了有关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了邮政体制改革的成果。

  作为核心内容之一,修订后的《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履行邮政普遍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等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有支持的义务。邮政企业经营的业务范围是:邮件寄递;邮政汇兑、邮政储蓄;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新邮政法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

  修订后的《邮政法》对快递业务作了专章规定: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并从资金规模、服务能力、安全保障的制度措施等方面规定了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具备的条件;规定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应当备案等;明确要求快递企业要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等。

  国家邮政局将抓紧起草、制定、完善相关配套的《邮政企业专营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时出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提高可操作性,确保法律实施时各项工作能及时到位。   (《中国交通报》、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