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湖北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施行

发布日期:2009-06-09 浏览数:3851

 

  于6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湖北省高速公路路网内,服务区最大间距不得大于60公里。高速公路服务区提供的服务设施应包括短暂休息、停车场、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设施,加油、购物、餐饮以及汽车维修等经营性基本设施。经营者应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等。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统一监督管理和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湖北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清障施救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者将面临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清障施救服务资格。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应进行听证,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未开通足够数量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电子信息设备、及时发布服务信息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逾期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者,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处以本省路网最远站至本站全程通行费两倍的罚款。  (《中国交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