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解读修订后的邮政法

发布日期:2009-08-06 浏览数:3711

 

新修订的《邮政法》将邮政业务资费

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

  新修订的邮政法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资费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制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标准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我国从六个方面完善邮政安全监管

  针对当前经营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快递业务的主体多元化,安全监管难度加大,现有安全监管机制覆盖不到位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邮政法从6个方面完善邮政安全监管。

  一是明确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二是规定邮件处理场所、快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三是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是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五是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快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六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快件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信息。

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

  新修订的邮政法规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法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新法明确邮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

  新邮政法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邮政企业将挂号信丢失损毁

将按收取资费的3倍赔偿

  新修订的邮政法对邮政企业在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损失赔偿限额作了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新邮政法规定的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

  新修订的邮政法规定:“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此外,新修订的邮政法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新法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

  新修订的邮政法规定,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并规定了保障邮政服务的制度、措施,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

  法律规定,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经营的业务范围是,邮件寄递;邮政汇兑、邮政储蓄;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法律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

  新邮政法还从邮政企业的营业时间、投递邮件的频次以及寄递邮件的时限和服务规范等角度,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保障作出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支持邮政普遍服务、增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的具体措施。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邮政专用

标志车船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新邮政法对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使用范围作出了规定:“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新修订的邮政法还规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同时,新邮政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中国邮政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