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广州拟立法规制出租车乘客的“非分要求”和“出格之举”

发布日期:2009-07-06 浏览数:3904

 

  当出租汽车乘客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在车内有不文明或破坏行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中途终止载客。《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审议时提出,应立法明确出租汽车乘客的相关义务。

  同时,《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中还拟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计划时,应当进行听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公布指定地点,供非本市出租汽车需在本市运载回程旅客时前往载客;有关部门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一定区域供出租汽车驾驶员临时停车休息、用餐;遇有抢险救灾和举办重大体育竞赛、广交会等重大活动时,市政府可决定调度出租汽车承担疏运任务,并应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给予补偿。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