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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答问

发布日期:2009-07-06 浏览数:3849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的答问。

  条例对于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民用机场;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民用机场。其中,运输机场的建设程序较为复杂,涉及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和场内建设项目,以及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条例就上述三方面的问题分别做出了规定:

  一是关于机场建设的选址。2004年原民航总局专门制定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明确了运输机场选址的具体条件。考虑到运输机场选址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条例仅原则性地规定,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同时,为了加大对民用机场场址的保护力度,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运输机场场址,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二是关于机场总体规划和场内建设项目。条例规定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报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是关于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考虑到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直接关系到机场的安全运营,条例对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做出了全过程管理的制度设计,规定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竣工,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由于我国通用机场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为了给通用机场的发展留出空间,草案仅原则性地规定,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问:条例对于民用机场投入使用规定了什么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概括地规定了民用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的条件。条例细化了取得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分别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履行的程序。其中,运输机场投入使用需要具备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经批准的使用空域、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许可。

  通用机场投入使用,需要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保证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和设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经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许可。

  问:条例对于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做出了哪些规定?

  :条例首先规定了民航管理部门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在领导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以及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职责。

  同时,考虑到机场管理机构在维护机场安全运营方面的特殊作用,条例明确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负有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规定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安全运营工作,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另外,条例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运营培训;在发生影响运输机场安全运营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问:在加强运输机场管理,提高运输机场服务水平方面,条例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首先规定,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运输机场的生产运营,维护运输机场的正常秩序,为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针对目前运输机场管理中存在的,发生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场单位职责不清,互相推诿,不积极提供相应服务,以及挤占旅客候机场所等问题,条例进一步规定,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生产运营、机场管理过程中以及发生航班延误等情况时的权利和义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候机、餐饮、停车、医疗急救等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与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准确的信息。发生航班延误的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货主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

  同时规定,机场范围内的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对于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方式经营的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参与经营。

  问:条例对民用机场的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在民用航空法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由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干扰。同时,还明确规定禁止在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活动,禁止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存放金属堆积物等活动。此外,条例对于在保护区域内从事的特定活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中国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