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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如何维修起争议

发布日期:2013-09-09 浏览数:3928

 

  汤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送至甲汽车公司维修。双方协议约定维修该车,包括车辆事故拆检工作。协议签订后,汽车公司却依据保险公司定损单对变速箱部分仅更换了变速箱端盖、垫和油封,不包括更换变速箱总成,汤某取车支付1.9万余元。取车后,汤某感觉变速箱有异响,遂将该车送至乙汽车公司维修,更换了变速箱总成水箱,支付3.8万余元。修车期间,另租其他车辆使用花费两千多元。

  这个损失谁来赔,汤某把甲汽车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上述损失。甲汽车公司则认为,汤某的车是事故车辆,修理是按保险公司维修清单范围进行,保险公司定损单不包括更换变速箱总成拆解检查委托,保险公司与汤某也并未就此项目达成拆解检查协议,汤某也未就此拆解检查项目委托给自己,故甲汽车公司无权就该项目进行拆解检查,也未收取该项目费用。甲汽车公司已履行完相关义务,将车辆完好交付给汤某,取车近2个月后汤某才去他处维修,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乙公司维修的故障是因为甲汽车公司造成的,应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汤某与甲汽车公司签订的事故车辆委托修理协议合法有效。甲汽车公司应依约对车辆因本次事故而造成了哪些损坏进行拆解检查、维修,而甲汽车公司只是以保险公司的定损范围进行修理,且根据相关规定,汤某该车仍在质量保证期内,其变速箱总成损坏,花费3.8万余元修理,甲汽车公司应赔偿,但主张的租车费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支持。

  甲汽车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汤某取车两个多月后在乙公司更换变速箱总成,是因为事故本身原因还是甲汽车公司维修不善亦或是其他原因并不清楚,汤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二次维修是甲公司维修不当所致,甲汽车公司维修车辆时对变速箱部分仅更换端盖、垫和油封,维修范围与乙公司的维修范围不一致,故不能认定汤某更换变速箱总成与甲汽车公司的维修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另,质保期限针对的应是机动车已进行过维修的部位,甲汽车公司并未对变速箱总成拆检、修理,故对变速箱总成的维修无质保责任。但甲汽车公司未依照协议拆检变速箱存在过错,应当对因漏检、漏修而导致汤军的损失即租车费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