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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地铁踩到呕吐物摔伤 诉运营公司索赔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4-08-06 浏览数:3991

 

  王女士在乘坐地铁时因踩到呕吐物摔倒,后被送往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为股骨颈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士将地铁运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05978.71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王女士今年51岁,是退休职工。2013年3月2日上午乘坐地铁时,王女士因踩到地上的呕吐物摔倒,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部门鉴定:王女士左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遗留左髋部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王女士诉称:原告在上地铁时,列车车厢内有呕吐物,原告踩到后导致摔倒。被告地铁运营公司仅交纳了部分治疗费用,王女士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辅助器材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5978.71元。

  被告地铁运营公司辩称:在管理公共场所范围内,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首发站乘座列车,被告表示出发前已经对列车进行了保洁,但车箱内存在呕吐物,表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应对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原告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认定原告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被告承担80%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0393.13元。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