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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上维修道路被撞 无施工资质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4-11-06 浏览数:4033

 

  男子在高速公路上维修公路,将自卸货车停放应急车道,不料被高速行驶的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公路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因吴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05600元,被告张某、某高投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日,张某将一辆无牌自卸货车停放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并进行施工,被胡某高速行驶的小型商务车撞上车辆尾部,该交通事故造成商务车乘车人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某公路公司是张某个人独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某高投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合同,约定其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安全作业。自卸货车系张某个人购买,用于高速公路维修、发行和养护使用的。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死者的丈夫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公路公司、某高投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定制度。某公路公司无公路养护的施工资质,且公司员工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又无牌自卸货车的车主是张某,尚未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亦未办理保险,故张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发包方某高投公司将高速公司的防护工程等维修发包给没有在高速公路上施工资质的某公路公司,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