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江苏省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规范》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08-06 浏览数:3987

 

  为了规范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工作,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规范》(苏交规[2014]10号,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范》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汽车租赁行业在我国得到较快的发展,特别是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发展尤为迅速。但是由于汽车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各地对汽车租赁管理的依据、标准和方法差异较大,直接影响到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以及车辆承租人的使用。

  2013年4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将汽车租赁纳入了管理范畴,这为我省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为我省进一步规范汽车租赁管理提供了依据。为进一步明确汽车租赁管理行政许可工作流程,统一许可要求,指导各地规范汽车租赁管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江苏省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过程

  前期调研:2013年2月,厅运管局根据有关做好《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配套制度制定工作的要求,选取典型城市开展了专题调研。

  初稿起草:2013年4月份,厅运管局在多次赴无锡、苏州等地调研,了解省内外相关城市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情况及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完成了《江苏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规范》(初稿)。

  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初稿完成后,厅运管局邀请专家学者、各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租赁企业代表,召开了研讨会。2013年11月,厅运管局召开专题局务会研究讨论《规范》后并报厅审核。厅政策法规处会同厅运管局,召集部分地市汽车租赁管理部门负责人、汽车租赁企业和承租人代表对《规范》征求意见,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通过了合法性审查。

  廉洁性评估:2014年9月,厅运管局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规范》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自评,2014年10月经厅廉评办组织专家进行廉洁性评估。厅运管局根据廉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江苏省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规范》(厅务会审议稿)。2014年12月16日,经第8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30日以交通运输厅2014年第10号规范性文件印发。

  三、主要内容

  《规范》共有十八条。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第六条至第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的条件、提交材料、办理程序等。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主要规定了许可证件和执行日期等。

  四、重点问题的说明

  《规范》按照公正、便民、简化、高效等原则,主要就我省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这对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汽车租赁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一)关于车辆类型和车辆数的要求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针对此条,各地反映存在一定的歧义,误以为超过10辆的租赁车辆可以非自有,并可以使用9座以上客车从事租赁经营。为避免租赁企业使用挂靠车辆从事经营,同时防止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9座以上客车从事租赁经营,从而引发汽车租赁业务与其他运输方式的矛盾,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参照外省的做法,《规范》对车辆类型和车辆数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要求租赁车辆应由申请人自有,且符合国家标准的9座以下小型客车,数量在10辆以上。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增加了可操作性。

  (二)关于鼓励企业实行连锁化、规模化、网络化经营的规定

  汽车租赁实施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网络化经营是行业发展的趋势,将更好的促进汽车租赁业务的发展,健全道路运输体系。汽车租赁企业在网络化发展过程中,受到融资、企业管理成本、税收负担等因素制约,往往会选择设立分支机构。鼓励连锁经营的最重要一方面就是考虑如何规范引导汽车租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由于全国汽车租赁的管理模式不尽相同,《规范》将设立分公司细化为本省和非本省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在本省设立汽车租赁经营分公司两种情形,对本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已具备许可条件,简化了办理条件,取消了车辆数、经营场所、停车场地面积等方面的限制;对于非本省汽车租赁经营者,由于其不一定具备我省汽车租赁经营的许可条件,在条件方面仍然参照了新设立汽车租赁经营的许可条件。

  (三)关于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的管辖

  对本省汽车租赁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规范》明确了由分公司设立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分公司设立地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对申请配发租赁车辆《道路运输证》,《规范》明确了由车籍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籍地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这既符合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又能满足许可审核和证件发放的及时性和便捷性要求。

  (四)明确汽车租赁的发证要求

  对设立汽车租赁经营分公司的,《规范》考虑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经营,故明确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分公司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江苏省交通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