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新修《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6-03-07 浏览数:4769

 



  国家邮政局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新闻通气会上,国家邮政局新闻发言人、普遍服务司司长王国栋,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赵雷详细解读了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全面扩充了对普遍服务的监管内容,提升了监管要求。《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邮政法》,加强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提升普遍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普遍服务健康持续发展,保障用户合法用邮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办法》共七章六十五条,分别为总则、服务保障、服务规范、用户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总则在《邮政法》的基础上,从保障普遍服务、深化改革的角度进一步细化了对邮政企业的要求,要求其要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明确提出支持邮政企业发挥邮政网络公共服务作用,提升邮政网络资源使用效率,满足社会多重用邮需求。

  在服务保障方面,《办法》分别规定了管理部门保障职责、邮政设施布局和建设、用地用房、征收和重建、信报箱建设等内容,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业、第三方主体等在普遍服务保障方面的义务性要求。

  在服务规范方面,《办法》规定了业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形式及要求、通邮登记等内容。明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是动态发展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适时调整。规定非邮政企业与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代理代办邮件寄递业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关于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规定。这为邮政管理部门对已形成一定规模的经营邮政通信业务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了制度依据。

  在用户权利与义务方面,《办法》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明确了用户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知情权、投诉权、申诉权、社会监督权等;同时还对用户提出了依法用邮的义务性要求,明确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验视制度以及邮政企业的邮件封面填写规范。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从邮政普遍服务评价体系、撤销局所和停限办业务审批、备案管理等方面明确了邮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方式和措施。强化对邮政专用标志车辆的管理,明确要求邮政企业应当将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机动车辆基本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并要及时对系统进行维护、报送,以便邮政管理部门掌握邮政车辆信息,查处违法行为。规定一旦出现邮件大量被隐匿、毁弃等情形,邮政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便于邮政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此外,《办法》还对非邮企业、外商、邮政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原《办法》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对保护用户合法用邮权利,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加强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邮政法》的修改和邮政普遍服务实践的发展,原《办法》逐渐无法适应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发展和监督管理的需要。《办法》修订工作于2012年8月启动,国家邮政局坚持问题导向,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在研究、采纳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送审稿,经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以2015年第19号交通运输部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邮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