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驾驶证新规变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6-06 浏览数:5165

 

 

  前不久,公安部颁发了《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就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和管理制度、优化考领程序,出台一系列新的服务措施,除自学直考试点外,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何新变化?

  1.《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正式露面,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2.对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可更早申领A证。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A1)、牵引车准驾车型(A2)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3.放宽了残疾人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增加了单眼可以考证的条款,放宽了手掌条件,更加明确了下肢条件。

  4.全面放开驾证考取户口地域车型限制,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全部准驾车型,也可以换证,考试也可以自行安排考试地点和时间。

  5.城市公交车驾驶证可以直接增驾至大型客车。增加了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A3)资格5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5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直接申请增驾大型客车准驾车型(A1)。同时也增加了申请驾驶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A3)的限制。

  6.增加了内地居民持有境外驾驶证在内地申请驾驶证的限制条件。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3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7.C1、C2驾驶证可以自学直考了,要携带“学习驾驶证明”、要安装规定装置、要有专业人员跟车指导、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学习、不得搭载其他无关人员。

  8.未违法被注销的驾驶证可直接申请原准驾车型。只要不是因为发生了违法行为被吊销和撤销的驾驶证,是因为超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原因被注销的,有机会直接恢复原准驾车型。

  9.具备条件的考生可以一次性预约并参加科目二、三的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

  10.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年龄由原来的60周岁放宽至70周岁。

  11.放宽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条件限制。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12.明确了身体条件证明的有效期。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