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调研

关于促进货运物流行业发展的若干思考——营改增效应分析

发布日期:2013-06-19 浏览数:4351

 

(总第51期)

2013年6月19日

编者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国家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转换工作[1]2012年10月,交通货运与物流企业开始实施营改增后,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近期,常州市国税局牵头与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与物流协会联合进行了深入调研,共同撰写了《关于促进货运物流行业发展的若干思考——营改增效应分析》的调研报告。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货运与物流企业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货运与物流企业营改增政策的建议。《常州交通调研》特出刊,供参考。

关于促进货运物流行业发展的若干思考

——营改增效应分析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加速推进,制造产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与之相伴的交通运输业也得到迅速成长。充分的市场竞争,促使交通运输行业分工的不断细化,专业化分工的深度推进,在加速制造业与交通运输业分离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融合,出现了以供应链物流[2]、金融物流[3]为代表的现代物流模式。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顺应了产业整合的内在要求,促进了经济协调发展。但由于营改增政策设计基本上以原营业税规定为蓝本,较少顾及交通运输行业经营特点和现代物流业发展要求,因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问题。本文通过对常州货运物流行业调查,结合营改增政策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剖析,提出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政策的建议。

  一、我市货运物流行业现状及特点

  我市位于以上海为龙头的苏中南、浙东北工业经济带,加工制造业规模大、外向型经济较发达,为货运物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需求支撑。据统计,2012年我市完成货物运输量15344万吨,货物周转量104.74亿吨公里,全市物流行业完成增加值230亿元。根据货物运输管理的分类,我市货运物流行业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4]、道路专用运输[5]、道路大型物件运输[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7]和道路货运服务业[8]。2012年货运物流行业各主要经营模式运量指标详见附表一。

  根据我们对“营改增”实施后的调研,全市货运物流行业基本呈现出三大现状及特点:

  1、行业缺乏龙头企业,呈现“多、小、散、弱”的特点。

  全国2180户A级以上物流企业中,我市仅4户,占比0.18%;全省现有7户货运物流龙头企业,我市无缘。主要原因为货运市场准入门槛低,除危险品、集装箱运输等少部分运输业务在行政许可时需必要的条件外,一般道路运输基本放开经营,造成货运物流企业普遍规模较小。据统计,截止2012年底我市在册货运车辆5.3万多辆,货运经营业户却达2.8万多户,户均仅1.89辆;平均每辆车载重吨位5.9吨。其中属于生产制造企业的货运车辆3.5万多辆,占57%;运输单位或个人的货运车辆2.6万多辆,占43%。

  2、“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增值税税负上升问题比较突出。

  从税务部门统计数据分析,截止所属期2013年2月,全市总计有271户试点纳税人出现税负上升,仅占全部试点纳税人总数的3.28%,税负增加总额为703.87万元,户均增负2.60万元。在全部增负企业中,交通运输企业共57户,占全部增负户数的21.03%;增负税额353.74万元,占全部增负总额的50.26%。

  3、为应对税负上升的压力,企业呈现单体规模趋小化趋势。

  我市货运物流业实施“营改增”后,出现二大异常情况。一是部分企业驻足观望,暂不开具发票。 “营改增”实施以来,连续四个月零申报的交通运输企业占全行业纳税人户数超过15%(见附表二)。二是个体货运部如“雨后春笋”。从数据分析, “个体双定户”户数和税款的月均增长率超过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月均增长率(见附表三)。主要原因在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为3%,与原营业税税率保持不变;而且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可选择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营业开票额不受500万元限制。部分货运物流企业为应对税负上升的压力,化整为零,另行注册个体营业执照,“开票给那些不一定需要11%增值税发票的客户,减轻些负担。”

  二、增值税税制与货运物流行业经营模式间的冲突

  1、货物运输货运代理税目分设,与物流业属性不合。

  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货物运输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港口码头服务等物流业务属于物流辅助业,适用6%增值税税率。判断货物运输还是货运代理则以是否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作为标准。而在实际管理中,运输总分包情况较为普遍。

  例如,江苏捷运全球物流有限公司有货车10辆,承接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燃料运输业务。由于运输业务量不均衡,当货物大批量到达时,需委托其他承运单位或个人提供运力。原地税局管理中,如委托给其他承运单位或个人的业务量不超过整笔运输业务量50%的,该笔业务仍属于货物运输。而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定义,委托其他承运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的业务不能视为运输业务,而应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又如,依托物流市场的物流(配载)公司同时具有道路运输及货运代理的经营许可,其承接运输业务绝大部分实际是转包给运输个体户或个人进行运输。据了解,我市除少数有一定规模的运输公司经营专线运输外,近90%的运输由社会个人车辆承运。此类物流(配载)公司采取车辆挂靠、租赁等方式,解决货运发票限额管理问题,税务机关对其业务的真实属性难以把握。

  以上问题的产生原因主要在于增值税抵扣政策及业务属性的共同引导所至。首先,营改增实施前,货运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增值税,而服务业发票无法抵扣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因素导致增值税纳税人偏向于取得可作为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而不愿意接受服务业发票;营改增实施后,由于适用税率的差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倾向于接受11%税率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对制造企业或流通企业而言,其发包的是货物的运输业务,如果因承包单位无实际运输能力只能提供服务业发票,则使其取得的发票不能真实反映其业务属性。此外,在货运物流纳税人的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往往将物流业务统一收款核算,不一定能将其业务细化为运输、仓储、装卸搬运等;特别是现代物流业务,已经很难将其明确的划分为运输和物流辅助。

  2、部分企业税负上升,对行业产生反向影响。

  通过对部分货运物流增值税税负上升企业的调查,导致税负上升的原因分为政策性因素和经营模式因素。

  政策性因素主要包括:一是运输工具已经基本满足业务需求,当前或预计购置计划较少,造成进项抵扣有限;二是由于营改增尚处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的试点期间,部分成本费用无法取得扣税凭证,如过桥过路费等;三是货运纳税人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修理修配或汽(柴)油费用,尚未形成获取扣税凭证习惯,或图价格便宜而不索取扣税凭证,造成进项税额较少。

  更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不同的运输形态成本结构存在差异,对政策的适应显著不同。长途运输路桥费较高,对路桥费纳入营改增的呼声高;城市配送人工成本较高,希望能有效解决增值税抵扣问题(见附表四)。

  经营模式因素主要包括:一是部分 “挂靠”企业经营者只挂不管。这种模式下,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汽(柴)油、修理修配等费用全部由挂靠人承担,挂靠人无法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此外,因运输车辆所有权不属于被挂靠人,被挂靠人无法计提车辆的折旧费用,无法取得经营过程中的其它成本、费用票据,被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无法承受高达25%的企业所得税支出。二是货运物流市场内的货运、配载企业经营者,其真正的运输业务是转包给社会个人车辆承运,由于社会个人车辆流动性及普遍的纳税意识淡薄问题,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造成税收负担上升。

  3、货运市场不规范,众多运输车辆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

  通过道路运输许可信息与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备案信息的比较,2012年底在册的属于运输单位或个人的货运车辆为2.6万辆,而货物运输企业申报的车辆备案信息仅9362辆(其中常州牌照车辆6204辆),即使考虑到部分运输车辆报废未进行运输许可证年检因素,仍存在数量众多的运输车辆未纳入税收管理的情况。

  目前,我国货运行业普遍存在的挂靠和社会个人运输车辆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的现象,不仅有深刻的制度原因,也有内在的经济原因。通过挂靠,可以取得开具货运发票的资格,而且在事故处理、保险赔付等方面获得一定的便利。而由于市场进入门槛较低,众多分散的社会个人车辆以价格为主要竞争手段,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非法运营、超载超限,造成劣质企业驱逐优质企业、非法经营驱逐守法经营,货运市场难以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三、相关政策及管理措施的建议

  1调整若干税收政策的建议

  ⑴统一货物运输与货物运输代理增值税税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业的综合性越来越强,市场上单纯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已经很少,货物运输业和货运代理业往往很难分离,例如第三方物流的逐渐兴起。而目前税法上两种业务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造成税制与实际经营状况的脱节,不利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建议将货物运输代理税目与货物运输业税目合并,适用统一的增值税税率。

  ⑵货运分包业务应界定为货物运输范畴。

  货运(物流)公司承包运输业务再分(转)包的行为,对运输业务委托方而言,其委托的运输服务只向某一家货运(物流)公司购买,只给某一家货运(物流)公司支付运费,只收取某一家货运(物流)公司开具的发票,符合联运[9]的特点。如果不认可其承接的货物运输总分包业务为货物运输业务,就不利于物流企业的发展,不符合税制改革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初衷。建议重新规范联运业务的定义,可以考虑将货物运输总分包业务纳入联运范畴。如此,一项运输业务流程变化为委托方→物流公司→分包承运人,货运发票流向则变为分包承运人→物流公司→委托方。

  2解决部分货运物流企业税负上升问题的建议

  ⑴对于因政策因素造成的税负上升,我们认为是因“营改增”仍处于试点初期导致。因此,我们建议:一是货运物流企业应结合本次税改,谋划规模扩大或运输工具的更新,以合理降低税收负担。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购进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进项税额抵扣。因此,适当扩大规模或制订运输工具更新计划对降低税收负担有着较大的现实意义。二是加快“营改增”试点步伐,尽快将路桥收费、保险等与货运物流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从政策层面增加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合理降低货运物流行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将试点物流企业政策[10]扩大执行范围,对于运输、仓储转包业务实行差额扣除征收,有效降低货运物流行业的税收负担。

  ⑵对于经营模式因素导致的税负上升,则需要货运物流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主动调整经营模式,以适应新的税收管理变化。我们的建议是,挂靠人是否可以考虑以运输工具参股,建立制度化的、符合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来应对市场的变化和税收管理的变化。

  3、关于规范社会个人车辆管理的思考。

  货运物流市场内的社会个人车辆对降低物流成本、促进就业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社会个人车辆管理的不规范也制约着货运物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解决目前货运物流市场的不规范,需要运输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共同协作。

  ⑴运输管理部门应提高准入标准,利用安全、环保、信誉考核等手段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对企业、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提高违法成本,限制货运物流行业的过度竞争。

  ⑵税务管理部门要对社会个人车辆的管理有创新性的思维和办法。

  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引领行业的作用,通过制订行业标准、服务规范,实现行业自律。

  可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和集成社会个体运输业户。

  一是考虑改变目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目前社会个人车辆往往夫妻“以车为家”,载货后由甲地出发至乙地,再随新载货物流向至丙地,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也缺乏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识。由于货物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我们建议以道路运输许可证代替税务登记证,社会个人车辆可以在承运地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考虑多种方式改变目前货运市场这种分散型的结构。我们可以借鉴的分别有德国的“中小物流企业联盟”和日本的“运输业合作社”模式。中小物流企业联盟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小物流企业为实现特定的物流目标,通过签署合同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信任、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长期物流伙伴关系,在保持自身独立的同时,通过股权参与或者契约联合,结成较为稳定的集约化物流组织的合作模式。运输业合作社则是按货运企业的区域和运输种类,对中小型运输单位和个人进行集成,中小型运输单位和个人以运输业合作社的成员身份加入整个运输系统,实现高效集成的运输服务,以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

  三是利用信息、技术化的手段,通过建立网络运输交易平台的方式,将个体运输户的运输业务置于信息化管理之下。目前,常州易呼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已开展在线运输信息、交易、资金结算和运输等服务,用以下二种方式将个体运输户的运输业务置于信息化管理之下:一是业务分包方式(即交易平台对托运人业务进行总包,再分包给个体运输户);二是订单挂靠(针对不同订单,个体运输户以交易平台的名义承揽运输业务)。通过一段时间的小范围试运行,效果良好。虽然在当前仍存在部分政策性障碍,但仍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郭鹏年 张鹏

常州市运输管理处:张志越

常州市交通运输与物流协会:王金兰

 


附表一:2012年货运物流行业各经营模式运量情况 

经营模式分类

经营户数(户)

运输车辆数(辆)

2012年运量
(万吨)

运量占比%

道路普通货运

16744

29526

133311

40%

道路专用运输

12111

20528

199215

49%

道路大件运输

101

218

5358

1.6%

道路危险品运输

102

2207

31163

9.4%

道路货运服务业

 

——

——

——

附表二:“营改增”实施后货运物流企业零申报情况

纳税人类型

201210零申报户

占比%

201210至201211连续零申报户

占比%

201210至201212连续零申报户

占比%

201210至201301连续零申报户

占比%

一般纳税人

56

29.47

50

24.75

41

19.81

39

18.14

小规模纳税人

443

38.66

395

31.85

213

19.42

202

14.92

小计

499

37.35

445

30.86

254

19.48

241

15.36

附表三:“营改增”实施后货运物流企业分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情况

纳税人类型

201210

201211

201212

201301

月均增长率%

户数

税款

户数

税款

户数

税款

户数

税款

户数

税款

一般纳税人

190

571.55

202

648.94

207

805.03

215

667.27

4.21

5.30

小规模纳税人

743

369.59

781

746.56

589

736.71

825

623.07

3.55

19.02

个体双定户

403

149.98

459

212.27

508

309.20

529

269.42

9.49

21.56

附表四:不同运输形态成本费用结构统计

成本费用项目

长途运输

中短途运输

城市配送

路桥费

25%

10%

1%

燃料费

35%

32%

13%

人工成本

10%

20%

43%

维修、折旧费用

10%

16%

15%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20%

22%

28%



[1]对货运物流行业影响较大的政策调整包括:一是修改了收受货运小规模纳税人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率(只能按代开专用发票票面税额抵扣,即抵扣3%);二是除保留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继续适用差额扣除外,取消其他增值税差额扣除政策。


[2] 供应链物流是以物流活动为核心,协调运作生产和进货计划、销售领域的客户服务和订货处理业务,以及财务领域的库存控制等活动。包括对涉及采购、外包、转化等过程的全部计划和管理活动和全部物流管理活动。


[3] 物流金融是物流与金融相结合的复合业务概念,它不仅能提升物流企业的业务能力,还可为企业融资及提升资本运用的效率。其实施方式主要有仓单质押、动产质押及贸易金融等。


[4]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偿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5] 道路专用运输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含厢式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


[6]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指在道路上运载大型物件的运输活动。


[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包括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8] 道路货运服务业包括交通物流、货运代理(配载)及货运信息服务。交通物流是指具备一定规模的运输车辆及仓储设施的大型物流企业,独立承担或代托运人组织运输、仓储、分拨等多项物流活动的业务。


[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二条规定: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第一条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仓储合作方)的运费(仓储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